tag:blogger.com,1999:blog-3796151668297994555.post3250007247583879612..comments2023-10-21T07:38:35.831-07:00Comments on 雜七雜八的kewang部落格: 為什麼一定要抽煙?雜七雜八的kewang部落格http://www.blogger.com/profile/09580938096225672087noreply@blogger.comBlogger4125tag:blogger.com,1999:blog-3796151668297994555.post-67671120622662579822007-12-07T11:59:25.000-08:002007-12-07T11:59:25.000-08:00Mr. kweng,小弟我建議一個方法-找你們教授出面講, 保證有效. 之前我在學校找職員問一些事情...Mr. kweng,小弟我建議一個方法-找你們教授出面講, 保證有效. 之前我在學校找職員問一些事情, 那個態度也是很糟, 後來就找系主任出面, 職員態度 180 度大轉變, 事情一整個就變的很順... 教授(叫獸?)還是有力阿<br /><br />版主回覆:(12/07/2007 10:26:02 AM)<br /><br /><br />等下星期看看吧,如果那些學生依然故我的話。<br /><br />我就打算直接跟學務長說了,真的受不了了。sky008888http://blog.pixnet.net/sky008888noreply@blogger.comtag:blogger.com,1999:blog-3796151668297994555.post-48938293261667695212007-12-06T14:58:13.000-08:002007-12-06T14:58:13.000-08:00這個東西啊,再向高層反應好了,不然就直接打電話去說,這樣我想會比較快!
版主回覆:(12/05/2...這個東西啊,再向高層反應好了,不然就直接打電話去說,這樣我想會比較快!<br /><br />版主回覆:(12/05/2007 05:04:39 AM)<br /><br /><br />組長這樣回覆我<br /><br />你的意見轉高職部訓導處參考。<br />生輔組啟<br /><br />傻眼 = =ETAlienhttp://blog.pixnet.net/ETAliennoreply@blogger.comtag:blogger.com,1999:blog-3796151668297994555.post-38658364024581442342007-12-04T09:28:44.000-08:002007-12-04T09:28:44.000-08:00讀到您這篇的時候,我正在捲菸呢!(汗)我吸菸,但也不能忍受在禁菸場所吸菸的行為。
你可以參考以下我...讀到您這篇的時候,我正在捲菸呢!(汗)我吸菸,但也不能忍受在禁菸場所吸菸的行為。 <br />你可以參考以下我提供的法律條文資料,再一次向校方陳述,如果未獲得有效的回應及處理,可考慮向縣市政府的衛生局提出書面檢舉,同時向教育局反映校方如此放任菸害污染校園的狀況,當然,董氏基金會得知這樣的事情,也不會善罷干休的。 <br />※《菸害防治法的主管機關是縣市政府衛生局》 <br />第 3 條 (菸害防治法的主管機關)<br />本法所稱主管機關︰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;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;在縣 (市) 為縣 (市) 政府。 <br />本法規定事項涉及有關機關之職掌者,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各有關機關辦理之。 <br />※《吸菸的學生滿十八歲了嗎?》 <br />第 11 條 <br />未滿十八歲者,不得吸菸。 <br />父母或監護人應禁止未滿十八歲者為前項之行為。 <br />※《學校除〝吸菸區〞外,其他場所不得吸菸》 <br />第 14 條 左列場所除吸菸區 (室) 外,不得吸菸: <br />一 學校、社教館、紀念館、圖書館、博物館、美術館、文化中心。 <br />二 歌劇院、電影院及其他演藝場所。 <br />三 觀光旅館、百貨公司、超級市場、購物中心及建築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。 <br />四 非密閉式之鐵路列車及輪船。 <br />五 車站、港口、機場之售票室及旅客等候室。 <br />六 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。 <br />七 社會福利機構。 <br />八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。 <br />前項吸菸區 (室) 應有明顯之區隔及標示。 <br />施行細則第 6 條 <br />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稱禁菸標示,指於場所入口或其他明顯處,以明顯之圖案或文字為之。 <br />施行細則第 7 條 <br />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所稱吸菸區 (室) 之區隔,指具有通風良好或獨立之排風或空調系統之處所;該區 (室) 並應明顯標示「吸菸區 (室) 」或「本吸菸區 (室) 以外之區域嚴禁吸菸」意旨之文字。 <br />※《學校有責任勸阻在禁菸場所吸菸者》 <br />第 15 條 <br />於禁菸場所吸菸者,政府機關主管、公民營事業、各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應予勸阻;在場人士並得予勸阻。 <br />※《主管機關有責任定期檢查禁菸場所〝禁菸區〞的設置及管理》 <br />第 16 條 <br />直轄市及縣 (市) 主管機關對第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場所之禁菸區 (室) 之設置及管理事項,應定期派員檢查。 <br />※《學校有責任宣導及教育菸害防制》 <br />第 17 條 <br />各機關學校應積極辦理菸害防制教育及宣導。 <br />※《違法在禁菸場所吸菸者經勸阻拒不合作者,處以罰鍰》 <br />第 25 條 <br />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,於禁菸場所吸菸,經依第十五條勸阻而拒不合作者,處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。 <br />※《學校違法未設置禁菸標示或未明顯區隔禁菸區者,處以罰鍰》 <br />第 26 條<br />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,未設置禁菸標示,或對禁菸區與吸菸區無明顯之區隔、標示者,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,並通知限期改正;逾期未改正者,按日連續處罰。 <br /> <br /><br />版主回覆:(12/05/2007 12:40:39 AM)<br /><br /><br />哈哈,這還蠻諷刺的耶! XDDDD<br /><br />不過這個條文真的還蠻有用的,先謝啦。gabrielhttp://blog.xuite.net/shutter/homenoreply@blogger.comtag:blogger.com,1999:blog-3796151668297994555.post-50973501330801030112007-12-04T01:49:26.000-08:002007-12-04T01:49:26.000-08:00幹...我只要聞到煙味就會頭暈
我們加油站的同事都會吸煙
而且有些好像還會吸毒...
這種事直接跟學...幹...我只要聞到煙味就會頭暈<br />我們加油站的同事都會吸煙<br />而且有些好像還會吸毒...<br />這種事直接跟學校反應吧<br />聯合比宜蘭更嚴重<br />不過聯合的吸煙區比較多的樣子<br /><br />版主回覆:(12/04/2007 02:50:43 PM)<br /><br /><br />加油站的那個氣味真的是會受不了耶,沒想到你還受的了。<br /><br />果然是非人哉 (Y)haraluya777http://blog.pixnet.net/haraluya777noreply@blogger.com